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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梅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八方酒店216房使用号码185××87的手机打电话给中通快递公司要求寄物品。后陈某梅将2小包晶体毒品和1包丸状毒品藏于装红酒的包装盒内,将包装盒拿到八方酒店门口交给快递员张某邮寄到外省。后张某将陈某梅所寄的物品拿回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易发五金市场东座18号中通快递公司内重新打包时发现包装内红酒瓶底部藏有毒品。张某报警,后打电话向陈某梅询问包装盒内的物品情况。陈某梅当即要求快递员将物品退回未果后,马上退房离开八方酒店。同月23日,民警将陈某梅抓获。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2包净重52.4克,褐色药丸1包5粒净重0.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辩方意见】
被告人陈某梅认为其没有实施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行为。
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梅无罪。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审法院裁定: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及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梅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重审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意见】
一审判决未获取到,故略。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关于被告人陈某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首先,证人张某指证其在检查陈某梅邮寄的红酒包装时发现打包不合格,拆开包装在红酒底部发现有锡纸包住的物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张某的指证有快递公司监控视频、证人王某、龚某的证言予以印证。其次,张某反映其在红酒包装中发现毒品后打电话给陈某梅,陈某梅询问能否将物品送回、有无报警;八方酒店的视频反映陈某梅在酒店门口寄快递,后在楼梯处打了一个电话后在3分钟内快速离开了酒店;证人金某反映陈某梅接了一个电话后跟他说赶快走;通话清单可以反映陈某梅与张某之间的通话情况;陈某梅供称其购买红酒后回到酒店联系快递寄送,其在快递单上写的发件人不是其真实姓名而是微信名,所写电话也已经停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梅明知寄送的物品中有毒品的事实。综上,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从红酒包装中起获的毒品为陈某梅所持有的事实。同时,陈某梅虽然将涉案毒品已交付给快递公司,但在包装检查时即被发现没有实际邮寄,且本案现没有证据反映收件人是否实际存在,故本案不宜认定陈某梅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审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梅交付邮寄涉案毒品的事实,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陈某梅交付邮寄涉案毒品的目的及收件人的具体情况等,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认定原则,不宜认定上诉人陈某梅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宜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对上诉人陈某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凯仕曼”系英文craftsman(工匠)的音译。
“匠心刑辩”系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原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专业刑辩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从律前分别从事刑侦、公诉、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理论学术氛围浓厚,坚持以“专业化”、“团队化”、“精细化”的理念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秉承“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法律精神和信念,匠心独运,力争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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