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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新街镇到连云港的托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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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公号

运输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如运输毒品进出境,或者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可见,为了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从此地带往彼地的,或者帮助吸食者代购毒品而将毒品带往彼地,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但有学者指出此种认定方式会导致罪刑之间不协调。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参见:张明楷所著《刑法学》(第五版)第1144页,法律出版社。)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为自己吸食而运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罪一旦被指控,判决无罪的可能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一旦意见被检察机关成功采纳,辩护任务即告完成,是有效辩护的上乘之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三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既往案例研究,总结检察机关对个罪中具有的不予起诉情形的共性特点,对有效辩护具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积极作用,是辩护律师值得投入时间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作为专门研究毒品辩护的刑事律师特此通过搜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运输毒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8条,筛选出其中12份无重复的、有效的、具备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对其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后,总结了3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供读者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正 文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保检公二刑不诉〔2015〕4号

不起诉决定书要旨:本院认为,岩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 月17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云M*****客车从瑞丽市前往保山隆阳区,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镇安执勤点接受检查时,执勤人员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外用云烟烟盒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2 包,岩某某被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白色粉末净重639克,未检出海洛因、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8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格某某对接取车辆上藏匿毒品的主观明知。因此,格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 月31晚20 时许,被不起诉人格某某与马某某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医院门口接取车牌号为云****** 的藏毒越野车后驶离,随后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市客运中心门口将该二人抓获,从两人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835克。

类似不起诉案例: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7号;昆检公一刑不诉〔2014〕13号

无罪辩点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公三刑不诉〔2015〕6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李某某(另案处理)所提供的牌号为云******黑色比亚迪轿车,从南伞出发经过云县开往昆明。李某某经一名叫“大姐”的缅甸女子指使,事先在车内放有一黑色行李箱,箱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2月20日2时许,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驾车到达昆明市西山区云安会都附近。李某某先行离开联系接货人,杨某乙、杨某甲在附近等待李某某带人前来取走行李箱。2时30分许,杨某甲、杨某乙等待李某某无果后,李某某电话告知杨某乙、杨某甲将行李箱藏匿于隐蔽处,后杨某乙、杨某甲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将毒品藏匿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大渔路马街自村村口路边花台内隐蔽处,后两人到马街村吉祥招待所内准备住宿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杨某乙、杨某甲藏匿在花台隐蔽处的行李箱内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2块,净重11070克。

类似不起诉案例:昆检公二刑不诉〔2015〕8号 ;铁检刑不诉〔2016〕1号;文州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京二分检刑不诉〔2014〕57;惠检公刑不诉〔2015〕33号;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163号;惠检公刑不诉〔2015〕28号

三、总结

从以上12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中,笔者针对运输毒品罪这一个罪归纳出如下特点:

1.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样,是我国目前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但是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个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应当要求事实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以防止冤假错案。在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思维根深蒂固,这实际上恰恰给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留存出了重大的辩护空间,仔细研读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办案刑事规则往往能在看似“铁案”的刑事辩护中取得有效突破。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繁琐而复杂,其中有关运输毒品罪的规则条文更细,更需细心专研。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件卷宗,就运输毒品罪而言,仔细查阅卷宗内公安机关现有证据能否充分证明行为人明知运输的对象是“毒品”,是否有被蒙骗、被他人利用等客观情形是本罪无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2. 鉴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出于谨慎性,在作出不予起诉前一般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且以退侦二次居多。在上述12份案例中,有检察院二次退侦的案件为10件,占比为83.33%,退侦一次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为1件,占比为8.33%,未退侦直接不予起诉的为1件,占比8.33%。可见,在运输毒品罪案件中,一旦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未经退侦程序嫌疑人即获释放的概率较小。

3. 运输毒品罪案件中,即便检察机关倾向于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在不予起诉决定前做出前,当事人被取保的比率仍然较低。在上述12份不起诉决定中,仅有2个案件的当事人被取保,占比为16.66%。

4. 在审查起诉阶段,运输毒品罪案件的辩护空间更多为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仅有1例,占比仅为8.33%。案件办理程序、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法律专业性问题是运输毒品罪的有效突破点。这些辩点需要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深入挖掘,细心钻研,一般“万精油”式律师难以胜任。

5.本罪经笔者搜索后未发现依法定情形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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